嘉義房屋聯賣 榔頭男搶銀樓非強盜罪? 法官舉惡行駁斥重判9年 - 社會 嘉義房屋聯賣


2017-08-10 13:37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一名25歲羅姓男子,去年10月手持榔頭行搶兩家銀樓被捕,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卻僅依加重強奪罪起訴,被法官打臉,蒞庭檢察官認同法官見解,把起訴法條變更為加重強盜罪,台中地院判處9年徒刑,羅男不服判決上訴,堅稱榔頭是敲破玻璃搶奪金鍊,不是用來傷人,觸犯刑責較輕的加重搶奪罪,台中高分院卻駁斥說,羅男搶第二家銀樓時,裡面僅有1名女店員,面對羅男持榔頭猛力敲擊玻璃,自己與2歲女兒有喪命之危,這難道不是用強暴手段,使對方不能抗拒的強盜罪?據此駁回上訴。判決書指出,羅男於去年10月12日與14日晚間,騎機車戴著口罩與帽子,持榔頭搶奪台中市大里區兩家銀樓。12日他進入銀樓後大喊「搶劫!這是搶劫!」,隨即持榔頭敲破銀樓展示櫥窗玻璃,抓了金鍊子迅速逃竄,不過,得手的17條金鍊子中卻有7條掉落,他將剩餘10條金鍊子變賣得款8萬餘元(市價約10萬元);14日又搶第二家銀樓,搶走金項鍊與墜子共20條,變賣得款51萬餘元(市價約71萬元),警方在他掉落的金鍊子上採到血跡,進而將他緝捕到案。對於羅男持榔頭搶銀樓的犯行,檢察官認為,榔頭是用來敲破玻璃,不是用來威脅恐嚇或毆打傷害被害人之用,認為羅男並未觸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強盜罪,僅觸犯1至7年的加重搶奪罪,不過案件送至台中地院審理時,法官卻打臉指出,搶奪是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奪取,強盜是施用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奪取,羅男持榔頭敲擊玻璃搶金鍊子,離去時還敲破玻璃門,這是強盜,不是搶奪,據此判處徒刑9年。羅男提起上訴二審,並指自己持榔頭是敲玻璃搶金鍊子,沒有持榔頭威脅恐嚇或傷害被害人,不符合加重強盜罪,聲明撤銷原判決,改依刑責輕很多的加重搶奪罪論罪。台中高分院卻舉例說,羅男持長逾30公分,寬約13公分鐵質榔頭,到第二家銀樓內,猛力敲破玻璃櫥窗,已經是「強暴行為」,且當時銀樓內僅有女店員1人與2歲女兒,女店員嚇得尖叫,擔心自己與2歲女兒被危害,內心處於極度恐懼,不敢與羅男對抗,羅男手持大榔頭猛力敲擊玻璃,已是使用強暴手段壓制女店員,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,據此維持9年判決,可再上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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