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 屋子 國道警遭撞 立委提增刑法交通事故專章 租 屋子


警員陳啟瑞昨在國道3號路肩執行勤務時,遭拖板車從後方高速撞上送醫急救不治,警方在肇事拖板車上搜出安非他命吸食器,應依業務過失致死、毒品和公共危險等罪將黃姓司機依送法辦。立委鄭運鵬下午在臉書上指出,為改善刑法過於簡陋情況,他們已於今年5月提出刑法增訂交通事故專章修正案,依照交通事故的不同態樣及可責性給予不同輕重的量刑。鄭運鵬在臉書貼文表達,假如驗血結果黃姓司機有毒品反應,就可依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,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但若是沒有毒品反應就僅剩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致死5年以下有期徒刑,一般人很難接受這樣的輕罰刑度。他指出,台灣的刑法是沿用國民政府在1935年時所制定,當時的汽車並不普遍,立法者無法想像現在交通的情形。當然,80年前沒有車子,更不會酒駕,也沒有這些多種毒品。到了最近20年,台灣的交通事故死亡曾經一年超過7000人,隨著管理手段進步,事故死亡人數已經維持在3000人上下,等於台灣每天有8人死亡於交通事故,遠遠超過犯罪被害死亡人數,非常可怕。鄭運鵬認為,按照目前刑法幾個條文作為量刑依據來處理交通刑事案件,實在過於簡陋。為改善刑法過於簡陋的情況,今年5月已提出刑法增訂交通事故專章的修正案,才可以依照交通事故的不同態樣及可責性給予不同輕重的量刑。他指出,例如這次事件是職業駕駛,不是一般駕駛人,就應該加重刑責。修法版本就明定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者,除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30萬元至300萬元;若是屬於重大違規闖紅燈及超速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00萬元至上400萬元罰金;若因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、酒類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。鄭運鵬表示,希望在車禍事故的刑罰案件,刑法以專章規範,對於不同車禍各種類型情形的量刑予以明確化,可責性高者,提高刑責及加重罰金,達到警示與懲罰效果。律師、檢察官和法官不需要為了當下的輿論與案情,再去找其他法條來處理個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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